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予以申请:
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采伐生态公益林。
2、达到更新采伐年限需采伐生态公益林。
3、因卫生间伐、抚育、自然灾害需采伐生态公益林。
4、符合广东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工作通知(粤林[2013]43号)中有关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条件(疏残林改造、低效纯松林改造、布局不合理桉树林改造、救灾复产林分改造、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林木采伐、其他因减灾防灾、抢险救灾、林业科学研究等需要采伐)。
二、办理材料
整本林权证复印,加盖确认公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权属证明必须是原件。
申请理由充分,字迹工整,由林权者本人提出申请并签名,无需统一格式。
由具有设计资质队伍,依据省厅规范文本设计填写
由具有设计资质队伍,依据省厅规范文本设计填写
对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转报的采伐申请提出审核意见,上报省林业厅
可根据按照式样填写
皆伐连片采伐面积大于20公顷,由具有林业调查设计资质队伍完成
电子版、a4打印有拍摄日期、加盖公章,照片张数不少于4张(含林相全貌、局部情况)
a4打印,由相应机构或部门提供。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东莞分厅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申请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到林*科,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受理后,林*科组织书面审查,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批准,出具《审核意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通过后,上报省林业厅审批。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林业局林*科自取。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林*科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林*科组织书面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批准,出具《审核意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通过后,上报省林业厅审批。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林*科自取。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东莞市莞城区万寿路70号东莞市林业局三楼林*科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东莞市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1997年)
第七条禁止采伐生态公益林。确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林木更新改造或卫生间伐需要采伐的,须经省林业行政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生态公益林划定后,其抚育、管理经费列入各级地方财政预算,同时实行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1999年)
第十九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林木更新改造或卫生间伐需要采伐的,须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并实行专项限额管理和采伐许可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
第三十一条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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