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程序的起诉和办理方式介绍
时间:2023-07-08 16:04:04 14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依据民法典规定,起诉离婚的,有6个步骤。如下: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2、符合立案条件,准予立案的,发出立案通知书,交诉讼费;3、法院受理后,由民事庭进行审理;4、民事庭受案后,发出传票,通知到庭参诉;5、双方到庭后,由法院进行调解;6、法院通过开庭审理。

起诉离婚程序及时间

第一阶段:起诉阶段。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文件材料后,进行审查;

3、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1、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2、被告自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不提出答辩不影响案件审理过程。

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

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离婚诉讼比较特别的是,必须先进行调解。

离婚诉讼结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决(裁定),可以在收到判决(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内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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