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进行交通事故调解不合理
时间:2023-08-08 11:43:59 32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警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相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给当事人:(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字的;(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此外,因伤致残及相关赔偿期限、金额等,在未对伤残等级、赔偿期限等问题进行司法鉴定前,不具备调解条件,不适合进行赔偿调解。以下情况可能不适合调解:1。在住院期间车主未支付任何医疗费用的情况下,车主已经表明了自己的态度,不愿意负责,不愿意和解。受害者必须办理诉讼手续,以维护自己的权益。2、家里有老人和未成年子女,会涉及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法庭上经常扯皮的费用,甚至不专业的律师也很难为当事人争取这些费用。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委托专业律师。

交通事故调解应怎么进行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3、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2)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

(3)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5)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6)确定赔偿方式。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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