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产值的5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5年后经验收仍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头两年免征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经营期不满十年的生产性外商企业和经营期十年以上的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免征期满后,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给予适当的减免照顾。
企业可在高新区内设保税仓库和保税工厂,海关按来料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自筹资金兴办符合高新区鼓励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获得的利润再投入该企业作为资本兴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退还其再投资部分交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再投资举办出口创汇型和技术先进型企业,经营不少于五年的,全部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款。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十年内免征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三年内免征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对特别鼓励的项目,在经营期内全部免征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对农业综合开发利用和使用新技术的农副产品加工、林业开发、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现有大中型企业的技术改造、产品出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环保生态、旅游业、高中等职业教育等项目的企业,在经营期内免征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对投资于农业和农产品经营项目的企业,税收优惠期满后,可在十年内减征15%至30%的所得税1993年12月31日后新办的企业直接出口自产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享受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利用荒山、荒土搞农业科技项目,从有收入的当年起免征农业税5年。利用荒山、荒坡、荒水开发农业特产品,自有收入的当年起免征农业特产税三年。
区内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等,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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