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优惠政策
时间:2023-06-07 14:00:44 2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992年7月,国务院决定贵阳市为内陆开放城市,实行沿海开放优惠政策。贵阳高新技术开发区作为省、市政府改革开放的试验区,可享受沿海开放城市、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贵阳内陆开放城市各种优惠政策。

开发区主要优惠政策有:

1.开发区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出口产品产值占当年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区内可设保税仓库、保税工厂。

3.新办的开发区企业,从投产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

4.开发区企业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

5.开发区企业,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用房。按国家产业政策确定免征建筑税(或投资方向调节税)。

6.企业生产出口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进口国内外不能生产的仪器、设备,免征进口税。

7.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仪器、设备,折旧年限可缩短为4-7年。用于高新技术生产的仪器、设备,第一年折旧率允许达30%.

8.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的各类企业,进入开发区或按规定在区内设立窗口后,除继续享受原有优惠政策外,可按规定享受开发区政策。

9.开发区内商务、技术人员一年内多次出入国的,可办理多次往返有效的出入境签证。

10.欢迎有真才实学的科技、管理人员,特别是研究生和出国留学人员以各种形式到开发区工作,允许各类人员到开发区企业兼职。

11.开发区企业人事、用工制度由企业自定,对进入开发区工作的全民、集体所有制职工,原身份、职称、待遇和工龄可留在开发人才交流中心。

12.开发区企业可实行股份制。以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作为投资的,其股份可占企业股本总额的20%.特殊情况经管委会批准可高于20%.

13.开发区企业分配与经济效益挂钩,方式由企业自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中央委员职工,企业可从新增利润中按一定比例重奖。

14.开发区土地使用权以有偿出让和转让为主,投资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法定期限内,可以继承、转让、抵押、赠予和出租。

15.开发区企业生产、经营性基建项目,优先纳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国家将筹措一定额度的基建贷款和基建规模用于开发区建设。

16.土地使用权出让,凡国家和省科委确认的高新技术项目,可优惠出让地价25-35%.符合产业政策的基建项目,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可缓、减、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7.凡为开发区引进资金的个人或团体,视其引资金的数额和条件,一次性奖励资金总额的0.5%-3%.

18.为开发区引进项目的个人或团体,在项目实施成功后,可由实际受益者一次性或根据获利水平,按一定比例提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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