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宅基地使用证变更的具体程序
1、取得出让方的同意;提交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权属审核;地籍测量;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注册登记;换发新的土地证书。
2、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农村宅基地产权变更需提供的要件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申请审批表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在国土所经办人员见证下亲自签署,经办人员签署意见并加盖国土所公章(复印件需国土所经办人员签与原件一致并署名)转让方与受让方户口簿(包括户口增减页)、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国土所经办人员签与原件一致并署名)承诺书。转让方承诺该住宅出售后不在该集体经济组织重新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证明。村民委员会证明(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买受人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无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契税完税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经办人员签与原件一致并署名)房地产权证原件。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属申请审批表房屋交换协议。协议需在国土所经办人员见证下亲自签署,经办人员签署意见并加盖国土所公章(复印件需经办人签与原件一致并署名)交换双方户口簿、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国土所经办人员签与原件一致并署名契税完税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经办人签与原件一致并署名)房地产权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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