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审核批准的宅基地,使用人有长期使用的权利。但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或依法重新规划土地时,使用人需服从国家或集体组织的统一规划,调整使用的宅基地;(二)使用人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工棚等建筑物居住、使用。宅基地上建造物的所有权为建筑人所有;(三)使用人有权在房前、房后的宅基地上种植树木。树木的所有权属种植人所有;(四)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能超过省定标准;(五)宅基地不准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买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建房的,不予准许;(六)行使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得妨碍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就是说,公民个人的宅基地使用权不是无限制的,使用人只有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的权利。使用权不得超出确定的宅基地范围。公民使用宅基地应注意相邻关系,照顾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一方在其宅基地上建房,垒墙而妨碍他人通风、采光的,必须予以制止。建房挖地基,不得给相邻房屋造成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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