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征收土地农民不同意怎么办
政府征收土地农民不同意征地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对作出裁决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二、政府征收土地必须出示哪些文件
政府征收土地必须出示下列文件:
1.征地告知书,包括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
2.土地现状调查确认书,包括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情况;
3.征询意见书,包括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
4.征地公告,包括征地批准机关、被征收人、征地补偿标准、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事宜。
三、农村土地征收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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