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前置程序
1、拟征地告知
2、对土地现状进行调查确认
第二步: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
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步:发布征地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四步:确定补偿安置赔偿。
一、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单价为准,各地具体执行。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如果对补偿不满意,千万不要轻易签字。拆迁时应公布拆迁公告、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如果没有按照合法程序进行,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二、征地补偿费发放时间是多久
应先补偿、后征收。即应在征收之前补偿到位。
征收土地需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机关无权批准,否则属于违法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根据批准文件中的征收土地方案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区片地价,否则属于补偿违法;征地要在征地范围内对征地文号、补偿标准等予以公告,保证被征地户的知情确认听证权,否则属于程序违法;补偿款要一次性支付到位,不能按月支付;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由当地制定,也可以通过评估确定补偿;如果征地违法的话,可以拒绝交出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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