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雇主不愿意更换工作,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王自1989年以来一直在安徽的一家公司工作。公司于2010年进行重组,以公司股权转换2010年前公司员工的服务年限。变更身份后,王先生于2010年1月1日与公司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继续工作。2014年7月,由于外商投资,公司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王被安排到另一个岗位工作。由于双方未就转岗达成协议,王某在待岗,每月支付基本生活费,正常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截至2014年11月19日,王某收到公司发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当天前往公司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王拒绝接受仲裁裁决,因此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就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赔偿。在法庭审理中,公司表示,在王不同意工作调动后,他为他安排了另一个职位。王仍然没有工作,这被视为旷工,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因此公司终止了与王的劳动关系,这符合法律,不需要支付赔偿。但是,该公司仅提供了介绍信作为第二次工作调整的证据,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已与王先生就第二次工作调整进行了协商
法院认为该公司的对外投资导致了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导致未履行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未达成转岗协议的。因此,公司终止劳动合同依法有效,不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无需支付双倍经济补偿
法官提醒:原劳动合同履行基础发生变化,劳资双方未就变更后的事项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视为有效。工人可以要求相应的经济补偿
II。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面调整岗位和工资
任何一方提出调整岗位或工资必须有相应的依据。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无论是由于公司的要求还是工人的索赔,都基于以下三种情况:
1。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第一种情况,中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工人不能胜任工作,并且经过培训或工作调整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雇主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因此,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工人,雇主可以调整他们的职位。此外,对于负责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与员工约定解密期限。在解密期间,雇主可将员工调整至非机密相关职位。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承担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和工资的合理依据的举证责任。双方同意在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中变更劳动合同
与第一种情况相比,第二种情况强调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是基于双方的同意。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应当明确规定调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和工作场所的有关条件,双方可以按照约定履行。但是,虽然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和工作场所的调整有规定,但调整的条件和方向不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调整的合理性。如果雇主无法证明调整的合理性,工人可要求撤销雇主的调整决定。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经协商确定的新岗位或工资对双方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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