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做伤残鉴定前可以辞职,但用人单位不得主动与劳动者解除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职工辞职是否给经济补偿
不能。
劳动者以个人原因辞职的,不能主张经济补偿。事后以拖欠劳动报酬为由主张经济补偿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一种单方行为,其辞职选择权在于劳动者,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提前30日向用人单位辞职,也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辞职行为一经送达至用人单位即生效,也就是说以其当时做出的解除合同的原因的意思表示为准,在劳动合同的解除过程中,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存在一定违法情形的情况下当即直接解除。劳动者有依法行使选择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劳动者可以选择对因何原因向用人单位解除权,此种选择权赋予给劳动者,劳动者可以选择没有经济补偿的辞职理由。在没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胁迫等情形,劳动者已作出明确的解除原因情形下,就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反言原则,劳动者不得再以其他理由在仲裁或者诉讼中主张其权利。
劳动者以辞职方式主张经济补偿的前提应是用人单位至少存在一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列举的情形,劳动者在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以明示方式告知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其经济补偿能否得到支持的前提与基础是劳动者是否有效及时向相对人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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