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证上女方名字离婚能分吗?
时间:2023-07-04 08:12:14 48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一方婚姻购买的房屋,在房屋产权证书上加上对方名字的,应视为当事人以共有的意思向对方进行部分赠与,则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由法院判决。如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法院可以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有由双方竞价取得房屋所有权。如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法院可将房屋判归该方所有,但是需要向对方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如双方均不主张的,法院经双方同意后,可将房屋进行拍卖或变卖,就价款进行分割。

不离婚能分离财产吗

财产不分割可以离婚。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不分割财产,待离婚后再另行协商或者起诉分割财产。如果分割财产的话,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归一方所有,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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