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有: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1、一般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管辖: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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