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保存劳动合同文本的义务。
劳动合同文本的保存一直是劳动行政部门关注的问题之一。因为,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书,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合同文本上得到了明确。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文本随着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也就失去了效力,成为一张废纸。但在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时,在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劳动合同文本就成为重要的依据,成为评价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好坏的凭证。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不久,就将劳动合同文本废弃或销毁,致使在发生劳动争议或执法检查时无据可查。《劳动合同法》在该条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将对劳动合同制度的进一步规范化起到明显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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