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0、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1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1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14、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经按照法定要求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后,用人单位裁减人员。
15、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经按照法定要求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后,用人单位裁减人员。
16、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经按照法定要求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后,用人单位裁减人员。
17、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按照法定要求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后,用人单位裁减人员。
18、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拒绝续签劳动合同或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19、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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