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异同点是什么?
时间:2023-07-22 20:00:14 1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有以下区别:

1、性质和效力不同。转让继承是继承开始后,继承人直接继承后,转让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本质上是被继承人的遗产连续两次继承。转让继承人只行使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是被继承人的继承权;代位继承是指代位人基于代位继承权直接参与继承,代位继承人享有被继承人遗产的代为继承权。代位继承人参与继承的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而不是对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2、发生时间和成立条件不同。转让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可以因任何继承人死亡而发生,任何继承人都可以成为转让继承人。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被继承人之前,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才能成为代位继承人;

3、主体不同。转让继承人是被转让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被转让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任何继承人;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年轻一代的直系血亲,被代位人只能是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代位人的子女,被代位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不能代位继承;

4、适用范围不同。转让继承可发生在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中;代位继承仅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问题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处理: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2、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因为某种缘故尚未实际取得遗产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应继份额转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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