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搜查应遵守的规范
1.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2.搜查的对象和范围,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既可以对人身进行,也可以对被搜查人的住处、物品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
3.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但是,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特别关注: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都有权签发搜查证。
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按照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5.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6.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7.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二、询问证人、被害人的要求
1.询问证人必须由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进行。
2.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侦查人员询问证人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
3.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
4.询问证人时,侦查人员应当告知其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5.询问不满18岁的未成年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询问聋、哑证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作翻译,并记入笔录。
6.询问证人,一般应让证人就他所知道的案件情况作连续的详细叙述,问明其所述事实来源和根据,然后提问。
7.询问证人,应当制作笔录。
8.侦查机关应当保障证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9.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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