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查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搜查应该遵循哪些规范
时间:2023-06-01 21:30:25 34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搜查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执行搜查时必须持有搜查证并向被搜查人出示。任何公民在搜查人员没有搜查证或没有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有权拒绝接受搜查。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搜查只能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签发,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签发。但在执行逮捕或拘留时,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搜查,但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搜查完毕后应及时补办搜查证,搜查证没有统一的格式,但一般应包括:

(1)搜查的原因;

(2)被搜查人的个人情况;

(3)搜查的范围,包括场所、物品和身体;

(4)发出搜查证的机关或批准人员签字盖章;

(5)执行搜查人员的姓名;

(6)发出搜查证的时间。

搜查时,应让被搜查人在搜查证上写明向其宣布搜查证的具体时间(年、月、日、时、分)并由其签名。

二、搜查应该遵循哪些规范

1.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2.搜查的对象和范围,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既可以对人身进行,也可以对被搜查人的住处、物品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

3.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但是,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特别关注: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都有权签发搜查证。

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按照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5.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6.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7.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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