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房者购买商品住宅之后,倘若发现工程施工质量存在瑕疵,务必要于质量保证期间内及时向开发企业提出维修请求以及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若是因为购房者自身原因导致未能及时行使这项权益,超过保修期且需进行维修之情形发生之时,购房者将会丧失法律上的保障支持。
至于那些已经超过保修期,面临着维修需求的住宅建筑物,其决策权要依据房产所有权归属性质而定。如果建筑物内部问题出现在某个业主的私人专属部分,该业主有权自行聘请维修人员或者向物业管理公司申请特别服务以开展修复工作,同时,所有相关费用均应由业主自行承担。若建筑物受损部位处于共享区域范畴之内,同样可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组织维修事宜,而由此产生的费用则应根据各相关业主所拥有的份额进行公平合理的分担和支付。若涉及到对整栋房屋共用部位、公共设施及设备进行更为复杂,乃至大规模的维修、中修、升级、改造等项目,业主们需要通过业主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启动物业维修专项资金来执行此类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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