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亲的口头遗嘱是否有法律效应
父亲的口头遗嘱在特定情形下是有法律效应的,父亲在危急情况下所订立的口头遗嘱有效。
口头遗嘱订立的程序:
1.遗嘱人当着两个以上可以当见证人的人,口述遗嘱内容。
2.由见证人中的一个人作记录。但不必向代书遗嘱一样向遗嘱人宣读、讲解;如无法作记录,则以见证人的记忆为准。
3.见证人必须记录口头遗嘱的年、月、日、时及地点;如不能记录的,必须牢记。
4.如情况允许,则记录人、见证人应签名或按手印。
根据《民法典》的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但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遗嘱订立生效的时间
遗嘱的生效时间是在遗嘱人死亡时。遗嘱的生效必须同时具备:遗嘱人立遗嘱时神志清醒,不存在被强迫或者欺骗的情形,遗嘱的内容合法合规,遗嘱时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另外,如果继承人之中有人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极度困难,遗嘱中必须要给这样的继承人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三、遗嘱订立无效的情形
遗嘱无效的情形有: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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