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程序包括:
1、让罪犯供述犯罪事件的过程,并向受害者及其亲属认罪,承认错误并表示悔改;
2、被害人描述犯罪对其身体、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的影响;
3、与犯罪行为和结果有关的人描述其感受。通过这些描述和叙述,肇事者将了解犯罪行为对受害者和与受害者密切相关的人以及家人和朋友的后果,受害者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感受,并有权询问与犯罪有关的问题;
4、在充分讨论了犯罪行为及其后果后,调解人可以询问受害人希望从这次和解中获得的赔偿或赔偿项目,以帮助确定受害人应履行的义务;
5、所有与会者都可以就如何补偿和解决犯罪事件发表意见;
6、调解员在听取了所有与会者的意见后,主持和解参与者达成和解协议,督促与会者签署和解协议。
刑事和解案件的处理
1、在侦查阶段达成刑事和解的,公安机关不能因当事人达成和解,直接把案件撤销。公安机关撤案的标准只能是不构成犯罪的和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其他情形公安机关不能撤案,如果构成犯罪,即使不符合起诉条件,公安机关也不能撤案,仍应把案件提交检察机关,但是公安机关对于达成刑事和解的可以提出建议,建议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2、在审查起诉阶段达成刑事和解的,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案件有三种处理方式:
(1)符合不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2)对于未成年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3)不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提交法院公诉,但可以提出从轻处罚的建议。
3、在法院审理阶段达成刑事和解的,人民法院对刑事和解案件的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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