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预约
预约指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预约以订立本约为合同义务。预约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负担订立本约义务的,称为双务预约;仅预约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负担订立本约义务的,称为单务预约。举例说明预约存在的价值。
例如:甲、乙、丙拟合伙经营餐饮业,因需再邀请他人加人,故暂时不宜订立合伙协议(本约),为确保甲、乙、丙三人将来一定参与合伙经营,于是三人先签订订立合伙协议的预约。
预约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合同,只不过其给付内容为订立本约。因此,预约不同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初步协议、意向书等文件如果不包含使当事人订立本约的义务,不属于预约。
2、本约
本约又称本合同,指为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
3、分类的意义
区分预约与本约的目的在于,明确二者具有不同的订约目的和法律效力。预约合同的目的和效力是将来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订立本合同,不产生实体权利义务;而本约的目的和效力则是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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