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容与格式指引》第44条规定:“根据国家有关税收规定,订明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缴税安排。”但在实践中,契约型基金合同一般仅笼统约定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由其各自承担和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称“《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条规定:“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除前述原则性规定外,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契约型基金的税收征缴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在理论上看,契约型基金并非独立法律主体,不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也无需办理税务登记,其本身并无纳税义务,也无代扣代缴义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原则性规定,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但在实践中,对个人投资者自行申报纳税则存在较大的征管难度,造成税务部门征收漏洞和个人投资者的纳税风险。
在契约型私募基金法律实务操作过程中还是存在很多实际性的问题的。所以在私募基金实操中存在的这些问题都要求投资者在进行投资的过程中一定要自己斟酌,慎重的选择投资对象。如果实在对私募基金操作实务中可能会存在的问题不是很了解的话,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
税收征缴的规定是什么
税务行政机关“自执”罚款须同时具备逾期不履行、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三个条件。
提出行政复议的期限为六十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起诉,而起诉的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9条为三个月。
由此,税务行政机关“自执”罚款的开始时间应为纳税人逾期缴纳罚款的三个月后。
纳税是每一个公民应当要尽到的义务,这是属于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作出的一种明确的要求,所以在存在着偷税漏税的情况的话,那么肯定是需要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要求对方补缴税款的。如果说偷税逃税的数额达到较大的程度,有可能会构成偷税漏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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