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用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应参照被拆除房屋及附属物使用面积的同区位、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确定。
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从补偿按照协议中约定的被拆迁房屋交付之日起不超过18个月。
对拆迁的住房实行货币补偿的,应给予45日的临时安置费;
对拆迁的非住房实行货币补偿的,应按规定给予45日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
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农村田地征收补偿标准多少钱一亩
(一)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1)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2)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3)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4)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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