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犯的认定
国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这就是我国刑法关于从犯的法定概念。从犯,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看,从属于主犯;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看,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从犯是相对于主犯而言的。认定从犯,要从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实际参加的程度、具体罪行的大小、对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等方面,去具体分析判断,看其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次要的作用或者辅助作用。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在犯罪集团中,听命于首要分子,参与了某些犯罪活动,或者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参与实施了一部分犯罪活动,但不起主要作用的,一般属于从犯,例如参与盗窃时望风放哨。
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一般是指为共同犯罪行为事先提供方便、创造有利条件、排除障碍等。例如,提供犯罪工具。
二、从犯的量刑标准
我国法律仅规定对于从犯可以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未确定具体的量刑标准。对于共同犯罪,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确定增减基准刑的幅度。
(1)对于共同犯罪中相对作用较小的主犯,一般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对于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作用相对较小,未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参与实施少量或部分犯罪实行行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作用相对较大的,未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20%-30%;参与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3)对于犯罪集团中的从犯,作用相对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20%;作用较大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4)同一案件中有数个从犯的,可依其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等次,比照本条规定分别量刑,每等次相差幅度不超过10%;
(5)共同犯罪未区分主从犯的,对各被告人可依其作用相对大小,确定不同的等次,比照本条规定分别量刑,每等次相差幅度不超过10%;
(6)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所犯罪行较轻或者未造成严重损害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所犯罪行较重或者造成严重损害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40%;
(7)对于胁从犯,可根据犯罪性质、被被胁迫的程度、实行犯罪中的作用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40%-60%;作用较小,并具有其他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三、从犯的一般刑事责任原则
按照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从犯刑事责任原则的具体适用中应注意以下两点:
(1)我国刑法对从犯采取必减主义。即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不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对从犯予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应综合考察共同犯罪的性质、对犯罪结果作用的大小等方面的具体情形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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