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采用比例税率和从量定额标准,共设有以下税目:
1、卷烟:每标准箱(5万支)定额税率为150元;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上的卷烟税率为45%,不足50元的税率为30%;雪茄烟的税率25%;其他进口卷烟、手工卷烟等一律适用45%税率;烟丝为30%;
2、酒和酒精:粮食白酒每斤税额标准为:0.5元+出厂价格*25%,薯类白酒为:0.5元+出厂价格*15%;黄酒为每吨240元;啤酒出厂价在每吨3000元以上的为每吨250元,不足3000元的,为每吨220元;其他酒税率为10%;酒精税率为5%;
3、化妆品:税率为30%;
4、护肤护发品:税率为8%;
5、金银首饰:税率为5%,其他首饰和珠宝玉石:税率为10%;
6、鞭炮、焰火:税率为15%;
7、汽油:无铅汽油每升税额0.2元,含铅汽油每升0.28元;
8、柴油:每升税额0.1元;
9、汽车轮胎:税率为10%;
10、摩托车:税率为10%;
11、小汽车:税率分别为3%、5%、8%。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汽车消费税税率
汽车消费税是1994年国家税制改革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被列入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它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一般体现在生产端,目的在于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对于小汽车按不同车种排气量的大小设置了3档税率。汽缸容量小于1.0L的轿车税率为3%,汽缸容量大于或等于1.0L、小于2.2L的轿车税率为5%,汽缸容量大于或等于2.2L的轿车税率为8%,轻型越野车汽缸容量小于2.4L的税率为5%。汽车消费税是价内税,是针对厂家征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8月13日发布通知,从2008年9月1日起调整汽车消费税政策,提高大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降低小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通知表示,排气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排气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降低小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
从2008年9月1日起调整后乘用车消费税税目税率
税目税率
排气量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1%
排气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3%
排气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5%
排气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9%
排气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12%
排气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25%
排气量在4.0升以上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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