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目征收范围计税单位税率(税额)说明
一、烟
1.甲类卷烟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在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还包括各种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等45%复合计税:每标准箱(5000支,下同)150元
2.乙类卷烟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在50元以下30%复合计税:每标准箱(5000支,下同)150元
3.雪茄烟25%
4.烟丝30%
二、酒及酒精
1.粮食白酒25%复合计税:0.5元/斤
2.薯类白酒15%复合计税:0.5元/斤
3.黄酒吨240
4.啤酒吨220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250元/吨;在3000元以下的,单位税额220元/吨
5.其他酒10%
6.酒精5%
三、化妆品包括成套化妆品30%
四、护肤护发品8%香皂已停止征收
五、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10%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已减为5%
六、鞭炮、焰火15%
七、汽油升0.2元含铅汽油按0.28元/升,无铅汽油按0.2元/升
八、柴油升0.1元
九、汽车轮胎10%
十、摩托车10%
十一、小汽车
1.小轿车
1.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200毫升以上的(含2200毫升)8%
1.2气缸容量在1000毫升~2200毫升的(含1000毫升)5%
1.3气缸容量在1000毫升以下的3%
2.越野车(四轮驱动)
2.1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上的(含2400毫升)5%
2.2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下的3%
3.小客车(面包车)22座以下
3.1气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上的(含2000毫升)5%
3.2气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下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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