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
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38号《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甲类卷烟暂减按4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39号《关于对香皂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香皂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91号《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的消费税减按5%的税率征收。其他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仍按10%的税率征收。
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6)财税字第10号《关于对摩托车轮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至1997年12月31日止对摩托车轮胎的消费税暂减按5%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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