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针对非法经营活动中无证经营之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制止和禁止,并对其非法所得实施追缴;倘若此行为触犯了刑律,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其他类似罪行的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如果此类行为无法达到刑事处罚标准,则需要同时面临2万元以下的罚款惩罚;而若情节较为恶劣,涉及规模庞大且社会危害性严重者,则将被处以2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如若发现所涉无证经营行为已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到公众安全,或者破坏了自然生态资源,在这几种情况下,必须没收此类专供无照经营之工具、设备、原材料以及产品(商品)等所有财物,并且依法处以5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知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道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回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答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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