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修订议事规则,规定常委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为此,有人认为,“举手表决”告别人大表决程序,是民主进步的一个标志;但也有人认为,举手表决议案,不仅简单易行,而且谁赞成谁反对,一目了然,透明度高,至于表决时受到影响,只能说明常委会组成人员自己立场不坚定,举手表决不应该“退役”。笔者认为告别“举手表决”方式而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这是民主进步的标志。理由如下:
(1)“举手表决”退役是权力机关贯彻执行法律和党的方针政策的体现。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的《选举法》第36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第46条规定“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36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或者决定任命,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推行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这就说明无记名投票方式的采用,意味着我们党和国家将法律和方针政策将这种民主形式用一种制度予以固定,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认真执行法律的体现。
(2)“举手表决”退役是人大常委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需要。虽然《监督法》第4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不同与政府的“首长负责制”,但是现实情况中人大常委会领导班子主要成员掌握着审议意见的决定权,易造成“一言堂”或“一把手”拍板的行政作法。为了使常委会组成人员真正享有平等的表决权,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体现多数人的意见或意志,采用无记名投票是最为平等、科学、公正、秘密、直接的表决方式。
(3)“举手表决”退役有利于增强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的责任感。监督“一府两院”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议事时,有的因碍于情面不愿说或少说,有的发表意见是讲套话,多是唱赞歌,很少提批评、意见,有的不能独立思考分析问题,随波逐流而举举手,有的因反对提议事项是得罪人的事情而不敢说,以致人大常委会议事流于形式,难以体现各位组成人员的独立意志,导致人大议事决策权威性不高。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消除组成人员“拉不下面子”的思想顾虑,可以避免受个权威暗示或影响而违心地举手表决,能够充分表达组成人员的真实意愿和想法,进一步保障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增强履职的责任感,促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加公正、公平、客观地行使权力。同时,也可以促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前加强学习,认真开展调研,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建议意见,提高审议意见的质量。
(4)“举手表决”退役有助于审议意见落实,增强监督实效。将“面对面”举手表决变为无记名投票,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强化了表决结果的刚性,避免了议决制的随意性和决策弊端,能引起评议部门单位(报告人)的重视,抓紧“行动”,认真查找问题,促使其纠正和整改,从而推动工作的开展,增强监督实效。
(5)“举手表决”退役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议事内容大都集中了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如果实行无记名投票,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能更好、依法、集体行使好人民赋予的权力,切实监督“一府两院”,促进审议意见的落实,增强监督实效,保证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使政府真正做到“权为民用、利为民谋、惠为民得”,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从而提高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度。
综上,“举手表决”退役而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是人大常委会促使被评议单位或人改进工作的一个“杀手锏”,能充分表达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真实意图,有利于其增强履职责任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这是民主进步的标志。
作者单位:浙江省泰顺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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