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行政监督。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第四十三条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四十四条职工有权监督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缴费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如实通告因工伤亡、参加工伤保险和缴费情况。
第四十五条用人单位和职工有权向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情况,监督本条例的实施。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提供相应的咨询、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