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祖屋由三兄弟阿才、阿泉和阿元共同继承,但房产却以长兄阿才的名义登记。在三兄弟签订了买卖契约,约定房屋由阿泉所有后,阿元和阿才却迟迟不愿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阿泉遂将两兄弟告上了法庭。而该案也因为双方争议太大,经过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后的一审、二审,才最终判定阿泉为房屋的产权人。
阿才和阿泉、阿元三兄弟曾共同居住在黄厝村一处祖屋内,该房产以长兄阿才的名义登记。2007年,阿泉将阿元和阿才告上法庭,请求法庭确认该处房屋原是三兄弟共同所有。一审法院认为,阿泉的诉求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因此对他主张的事实不予确认,依法驳回了阿泉的诉求。
阿泉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之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裁定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审。
2008年8月,一审法院就三兄弟的房屋产权纠纷案,进行重审一审。法庭上,阿泉提供了新证据,指出阿元和阿才分别于1980年和1985年将各自所占的房产份额卖给他。此后,该房产一直由他居住管理。这些事实,有厝契可以证明。阿元当场同意协助阿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而阿才则辩称,三兄弟之间已经对从父母处继承的财产进行分割,房屋归他所有,长期以来都无争议。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祖业房产登记于某一个继承人名下的现象,在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是存在的,并不能仅据此判定房产产权归属。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法庭可以认定,两个被告已经将各自的房产份额出售给了原告阿泉。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房产现归阿泉所有,阿才和阿元应当协助阿泉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一审法院判决后,阿才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但由于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阿才于2008年11月死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本案终止诉讼。
阿才的儿子阿委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于今年6月将阿泉和阿元作为被上诉人,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经审理认为,1995年阿才将房屋卖给阿泉,有厝契为证。阿才的继承人阿委不能提供证据予以推翻,而且房产一直由阿泉居住至今,阿委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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