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年四岁的小女孩云云在奶奶接她回家时提出要在幼儿园操场上再玩一会儿,就在这逗留的短短几分钟内因操场上的一架玩具轿子突然倒下而留下了伤残。云云将幼儿园和当时玩轿子的小朋友及其家长一并告上了法庭,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幼儿园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15%的赔偿责任。
云云出生于2001年11月26日。2006年4月一个周末的下午3:30时左右,云云所在的幼儿园放学,奶奶把云云从老师处接出班级。云云见操场上有其他小朋友在玩轿子玩具,就跟奶奶说也想过去一起玩。奶奶答应后云云到轿子玩具旁时,轿子突然倒下压在云云的右大腿上致伤。事后云云的伤情经相关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云云因外伤致右股骨干骨折,经评定为十级伤残。云云的家人认为幼儿园未尽管理、保护义务,当时在玩具轿子边玩耍的小朋友昆昆(化名)是直接侵权人,遂将将幼儿园、昆昆及其父母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幼儿园、昆昆及其父母共同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90,584.67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酌情判决幼儿园承担15%的补充赔偿责任计11,542.93元,驳回了其余诉讼请求。云云不服上诉。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云云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实存在确切的第三人侵权导致云云受伤的情况,因幼儿园疏于对放学后滞留园内、在活动场所玩耍的幼儿的管理,导致云云受伤存在一定的过错,据此判令对云云的损害后果承担15%的赔偿责任,该确定方式与幼儿园的过错程度已相当。
据此,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幼儿园是否对在园幼儿承担监护职责
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幼儿园对幼儿负有进行安全教育、通过约束指导进行管理、保障其健康成长的职责,这说明幼儿园对在园幼儿主要负有三个责任:一是教育责任,二是管理责任,三是保护责任。幼儿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人们往往将第三种保护责任与监护责任混为一谈。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表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表其进行诉讼。因此,父母将幼儿送到幼儿园并没有发生监护权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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