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石门县法院对5岁幼女吟吟状告幼儿园园长李某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李某违法开办幼儿园,疏于管理,对吟吟的摔伤存在过错,判决李某赔偿吟吟损失3.7万余元。
李某曾被本村小学聘为教师。2003年,她离开该小学,和丈夫黄某在距该小学约200米远的一栋民房内私自创办一所幼儿园,招收了20多名幼儿。李某自任园长,除聘请了一名炊事员外,再无其他工作人员。该园条件简陋,未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
吟吟的父亲张某在本村小学任教,和李某曾是同事。2004年初,张某将吟吟送入该园就读。5月13日上午11时(当时幼儿园已下课),吟吟一只手撑在课桌上,一只手撑在比课桌面低几十厘米的凳子上,透过教室窗户向幼儿园对面的小学大门口张望,看在该小学任教的父亲张某是否下课,不慎摔落在地,右手受伤,经石门县法院法医鉴定为9级伤残。事发后,张某与李某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于8月13日以吟吟的名义将李某诉至石门县法院,要求李某对吟吟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不具备办园基本条件,且未取得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违法开办幼儿园,应对办园行为及由此衍生出来的各种民事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某将吟吟招收到幼儿园学习,即对吟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吟吟不慎摔伤完全是因为幼儿园条件差、缺乏保育员等其他辅助工作人员造成的,因此李某应对吟吟的摔伤负责。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不上诉。罗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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