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所做出明确规定,针对制造谣言、传播谣言者的处罚方式,应当视具体情况作出判定。
倘若因造谣传谣行为酿成了重大不良社会后果,那么,此种行为将被定性为诽谤罪行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此特别强调,捏造并宣扬损害他人名誉之不实事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广泛传播,甚至指使或煽动特定人员参与该行为;
或者,在明知事实上并不存在但刻意在互联网上散播此类谣言,且情节恶劣的,皆应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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