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唆者的成立要件
刑法理论认为,只有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才可以构成独立教唆犯。而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则是从是否达到一定的年龄以及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精神正常这两方面考虑的。因此,独立教唆犯所要求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应当包括以下两层含义:
首先,依据立法的规定,年满16周岁的人才可能独立教唆犯。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能成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八类犯罪的独立教唆犯。
其次,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从而排除了实施犯罪时精神不正常的人成为独立教唆犯的可能。但是刑法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精神正常时、醉酒的人在实施犯罪行为都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而,他们也能构成独立教唆犯。
(2)教唆他人犯罪
《现代汉语词典》对于教唆的解释是指怂恿、指示。而犯罪就是教唆行为的内容。笔者认为,这里的犯罪指的是我国刑法条文规定的具体的犯罪,因为在刑法中,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同时笔者认为,对此处的犯罪要严格界定,不适合将所有实施独立教唆行为的教唆者都作为独立教唆犯处理。根据刑法谦抑精神和对人权保障的需要,应该只对情节严重的教唆行为科以刑罚。因为情节严重的教唆行为达到了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并表现出教唆者本身的人身危险性,这样就有了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并处以刑罚的必要。因此,教唆他人犯罪在这里就是指怂恿、指示他人实施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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