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企业通过拍卖行拍得一套抵债的房屋,该房屋是法院通过拍卖行拍卖的,最后的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市价的平均交易价格,我应按哪个金额来确定契税的计税依据?
答:吉地税发[2008]38号文件第七条关于以房屋、土地抵债计税依据问题的规定:
以房屋、土地抵债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买卖关系,根据不同情形,其契税计税依据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有效合同上约定的以房屋、土地抵顶的债务额或法院判决书上明确的抵债额或拍卖的实际成交价格。
提示:上述文件为2008年4月8日实行,您应按实际成交价格来计征契税。
全文24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1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