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物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
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3、保险标的;
4、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5、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6、保险期间;
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8、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0、合同订立的时间。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就与具体保险标的和保险风险的有关事项作出约定。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主体
1、保险人
也称承保人,是海上保险合同接受的一方当事人,是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保险标的所受的经济损失履行赔偿责任的一方,也就是经营海上保险业务的人。
2、投保人
是订立海上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3、被保险人
是受海上保险合同保障的人,是当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害时,可以享受赔偿请求权的人。
4、受益人
受益人通常是在海上人身保险合同中出现。是指在被保险人遭受人死亡事故后,有权享有保险合同规定的利益的人。
三、海上保险的种类
1、货物运输保险,保障由海上运输工具承运各种物资的意外损失。
2、船舶保险,保障船只在航行、作业、停泊、修理期间遭遇意外灾害或事故造成的损失。
3、运费保险,保障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因为船舶发生意外事故引起预期运费收入的损失。
4、船东责任保险,又称船东的保障与赔偿责任保险,简称保赔责任,由保险人承担船东的民事赔偿责任,例如,对船员与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责任,船舶泄油污染海域后的清除责任以及油污引起的其他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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