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和分包之间有什么区别
时间:2023-05-02 16:32:16 22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分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将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现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合同另一方的行为。分包与分包的区别如下:

1。所谓分包,是指总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承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人的行为。总承包方不退出承包关系,对第三方完成的工作成果与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合法分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分包必须经发包人同意;

(2)分包只能一次,即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承包工程;

(3)分包必须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4)总承包方可以将部分承包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方,但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2。所谓分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将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合同另一方的行为。由于分包容易使没有相应资质的承包人进行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和建筑市场混乱,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分包作出了禁止的规定。常见的分包行为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承包人将全部建设工程承包给他人;

另一种是承包人以分包的名义将全部建设工程肢解给他人。但无论是什么形式,都是法律不允许的。

知识开发:

分包的法律特征如下:

(1)分包商未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的全部义务,未履行施工、管理、技术指导等技术经济责任>承包工程后,分包商未设立项目经理部,也未指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工程施工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并经常以收取总承包管理费的方式将全部工程转包给分包商,分包商不履行施工合同中承包商(分包商)应履行的全部义务。分包商将本合同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分包商,原合同的分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建立新的事实合同关系(原合同是指发包人或者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下同)。分包后,分包商未能履行原合同约定的全部施工任务,全部施工项目由分包商完成,从而在分包商与原合同发包人之间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3)分包商应对分包商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分包后,在分包商不退出原合同关系的前提下,分包商与原合同发包人建立新的事实合同关系,分包商应对质量负责,向原合同发包人提供建设项目的工期和安全。同时,分包商还应按照原合同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安全向原合同发包人负责。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法律规定,连带责任必须在法律或合同中规定。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有前款违法行为的,因分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分包、分包的单位相同,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分包商和分包商应就建设工程质量对原合同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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