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归属问题:善意取得者的利益与风险
时间:2023-07-05 08:53:17 7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因为遗失物是指物体的所有人在不丢弃物体的情况下,将物体与其人身分离。此时,物体不是无主物。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善意获取制度对物体的所有者显然是不公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要求无处分权人赔偿损害,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买遗失物的,权利人要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支付的费用。

遗失物不能善意取得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三百一十三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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