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善意取得适用遗失物吗?
原则上遗失物是不适用善意取得的,但是符合一定条件的遗失物是可以善意取得的。按照法律规定,善意取得必须符合以下三个要件:
(1)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是善意的。受让人善意,是指受让人相信财产的让与人不是无处分权人。
(2)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无偿方式取得财产的,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转让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如果双方当事人仅仅达成合意,没有物权变动的公示行为,当事人之间只是债的法律关系,没有形成《民法典》相关规定的法律关系,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二、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方面,受让人取得转让财产的所有权,该财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另一方面,原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但是法律对于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有特殊规定者,则不依上述规则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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