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规定了遗失物不得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根据法律的规定,遗失物和盗赃物应归还所有人,但如果当事人是购买所得,那么它们两者的处理方式是不同的。法律规定,遗失物并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应归还物品所有人,但两年之后即可适用于善意取得。而盗赃物则适用于善意取得,只要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合理的价格所购得,就可以拥有该物品。
遗失物善意取得的适用情形
1、权利人有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善意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请求善意的受让人后返还(不是从被盗之日),2年期满后,善意取得所有权,也即回复请求权,回复请求权又分为无偿回复请求权与有偿回复请求权。
遗失无偿回复请求权:从个人处购买,权利人不用补偿第三人支付的价款。有偿回复请求权:通过拍卖,或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处购买,权利人需补偿第三人支付的价款后,才可追回。
2、物可以善意取得当铺抵押权与当铺质权,电视机被乙盗窃,乙拿去当铺抵押,当铺尽到应尽义务,可以善意取得。
3、遗失物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权。遗失物失利人有行使留置权的权利。如果权利人不支付必要费用或者不按照悬赏广告的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有权留置遗失物。因为,权利人的义务和遗失物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三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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