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性评估:善意取得者与遗失物归属权之间的关系
时间:2023-07-04 18:04:20 27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善意取得遗失物是不合理的,遗失物和赃物属于占有脱离物。

无处置权人将房地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受让人取得房地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在转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房地产或者动产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的,不需要登记的,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房地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要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脏物和遗失物善意取得可以么

不可以。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一般而言,善意取得制的适用前提是原权利人基于某种信赖(可能是信赖好友将物交其保管,可能是将物交由某专业人员修复等等)将物交付他人。而反观遗失物(或是赃物)是不存在这样的前提的,也就是说在遗失物(或是赃物)情况下,物之所以脱离原所有人乃是在其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不慎或是不备而丢失的。

而遗失物(或是赃物)脱离原权利人乃是毫无防备的,没有基础信赖关系的存在,如果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似乎是在鼓励人们拾金要昧、勇敢盗窃。这显然是不符合立法目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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