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构成要件分
一般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
(1)侵害人身的侵权行为。
(2)侵害人格利益的侵权行为。
(3)侵害身份权的侵权行为。
(4)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行为。
(5)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行为人虽无过错但依民法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应承担责任的行为。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
(2)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行为
(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4)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5)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6)地上工作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7)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2、按侵害对象分
侵害财产权行为:包括侵害物权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行为。
侵害人身权行为:包括侵害他人身体和心理的行为。
3、按致害人的人数分
单独侵权行为:致害人仅为一人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致害人为二人以上的侵权行为致害人应负连带的损害赔偿责任。
4、按行为性质分
积极侵权行为:指致害人以积极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
消极侵权行为:指致害人以消极不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
应掌握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的区分标准,应掌握作为侵权和不作为侵权的区分标准,应特别掌握共同侵权的情况:
(1)加害人之间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
(2)加害人之间虽无共同意思联络,但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具有不可分性;
(3)教唆人和实施人共同造成他人损害。共同侵权要求侵权人均存在过错,无意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应注意区分共同侵权和单独侵权:共同侵权人负连带责任;单独侵权负自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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