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进行劳动能力评估
时间:2023-05-07 14:31:17 37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徐于2008年2月9日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从2008年2月起,徐开始因病间歇性请假。3个月后,只需请假半年进行治疗。后来,由于假期已过,他没有康复,并且徐暂时无法从事原工作或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但徐拒绝,并要求公司进行劳动能力评估,以确定他是否具备劳动能力。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基于这种情况,公司应评估徐的劳动能力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如果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届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雇主安排的其他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虽然目前尚不清楚是否应确定工人的劳动能力。但是,根据劳动部《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劳发[1994]481号)第6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贴。即《办法》将劳动能力鉴定作为因劳动者患病解除劳动合同的必要程序。该办法与《劳动合同法》没有冲突,目前尚未废止,因此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应予以遵守,以保护弱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用人单位因此直接终止劳动合同,还必须告知工人他们有权进行劳动能力评估,工人将决定是否进行劳动能力评估。如果工人同意,可以认为他的疾病影响了他的工作能力。相反,如果工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则应进行

在这种情况下,徐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即他不同意公司认为他没有劳动能力,公司应将其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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