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某一行为涉嫌犯下多项罪行时,应选取其中最为严重者进行量刑裁决。
对于涉及多项罪名的犯罪行为,量刑标准如下:
如果在判决宣告前的时间段内,同一罪犯先后实施了数项罪行,除非这些罪行被判定为死刑或无期徒刑之外的类型,那么法官应对其总的服刑期限作出合理的安排,这一期限应位于总体刑期之下,以及各罪规定的最高刑期之上。
然而,需注意的是,管制、拘役等刑罚的最长服刑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和一年,此范围的表述不应被视为叠加,而应理解为数罪并罚的情形:
1、持续性犯罪、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以及连续犯、牵连犯等类型的罪行仅可被判处一宗罪,因此并不存在刑期累加的问题;
2、针对不同种类的犯罪行为,往往需要实行数罪并罚,此时的刑期并非叠加,而是应依据所有罪行中所对应的最高刑期进行计算,且受限于总和刑期低于35年的情况下,犯人所获的刑期不能超过20年;若总和刑期超过了35年,则其所获刑期亦不能超过2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全文64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