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姓名的,可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正在受刑事处罚及正在劳动教养的人,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办理程序:
1、因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变更姓氏:凭①收养证或者解除收养证明;②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户口薄、身份证;③本人申请。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进行变更。
2、离异或者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氏:①离异后的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的,必须凭法定监护人持判决书或协议书和再婚证明,一方死亡的持凭死亡证明和再婚证明亲自到场办理。不能证明监护关系的需公证处公证;②10周岁以上的需本人同意并写出申请;③父母及未成年人的户口薄、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进行变更。
3、未成年人变更姓名:凭①父母及本人户口簿,父母和本人户口不在一起,不能证明为父(母)子(女)关系的,需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证明;②监护人申请。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进行变更。
4、十八周岁以上公民变更姓名:原则上不予变更,有充足理由的,①有工作单位的必须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准予变更的证明;无工作单位或农村居民,必须由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②本人户口簿;③本人申请。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报上一级户口管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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