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变更姓名指南:
对象: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变更姓名:
(1)父母离婚或者再婚的;
(2)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发生变更的;
(3)在同一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有人姓名完全相同的;
(4)姓名的谐音或者含义容易造成误会或者本人受歧视的;
(5)名字中含有公众不易识别的冷僻字的;
(6)其他特殊原因。
2.对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在服刑、劳动教养的人,申请变更姓名的,一律不予受理。
3.未满18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由其父母、收养人或其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18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对于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双方共同提出经双方签名的书面申请,共同到公安机关办理。
所需材料:
1.当事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干部职工的,应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
4.因收养关系成立或解除而要求变更姓名的,应提供收养证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5.其它曾使用过的证明材料。如未成年人要求更改姓名的,可要求其提供初中、小学毕业证书、学生花名册、英语、音乐、计算机等专业证书、学校获奖证书等有一定权威性的材料,附加学校的证明。如成年人要求更改姓名的,可以要求其提供房产证、社保、银行存折、专业证书(会计证、驾驶证、渔民“四小证”)等,证明其在生活工作等领域均已使用要求变更的姓名,造成既成事实确需变更。
办理程序:本人或其父母、收养人或其他监护人至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公安分局审批。未满18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由其父母、收养人或其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18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双方共同到公安机关书面申请办理。
办理收费:居民户口簿:6元/本;更换居民户口簿封面3元/本、内页0.5元/张、首页1元
时限:材料齐全的,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地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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