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政府投资项目承包人的垫资款能优先受偿。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带资不受法律保护,承包人的带资款不能优先受偿;对于非政府投资项目的带资,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强制性的禁止规定,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土建工程分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吗
在总承包人或转包人怠于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分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均有效的情形下,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分包人对自己承建部分主张优先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因总承包人怠于行使优先权损害分包人利益的,分包人可就其承包工程价款范围内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二、工程款优先权能否放弃
工程款优先权能放弃。发包人未付特定的建设工程价款、该建设工程价款确定且已届清偿期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就该折价优先受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建设工程施工承包人的一项权利,承包人可以依法享受、可以自愿放弃。
三、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在行使这个权利时还要注意几个问题:
1、行使期限。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使用期限为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6个月;
2、应当注意经营风险,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往往通过在合同条款中设置陷阱,故意延长审价时间,从而达到延长付款时间的目的;
3、对于承包人必须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我们在实际的操作中必须要求发包人提供反担保单位为工程进度款及工程结算款的支付提供反担保,而且反担保单位应出具为发包人提供担保的股东会决议,且此反担保行为必须经过公证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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