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建设允许预付款吗?
预付款承包是我国建筑工程领域长期采用的一种承包方式,是指承包人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利用自有资金为发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建设垫付资金,直至工程建设达到约定条件或全部工程建设完成后,再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施工合同方式确定支付工程价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工程建设允许垫资。如果双方对预付款和预付款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要求按约定返还预付款和利息的,应予支持,但约定计息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预付款没有约定的,按拖欠工程款处理。如果双方对预付款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要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2。承包商的资金能否优先支付?
有观点认为,承包人的预付款已经物化到建设项目中,成为工程价款,应优先支付。笔者认为,承包人能否享有优先权取决于具体情况。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禁止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承包的通知》,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以建筑施工企业资金承包方式建设,不得以建筑施工企业资金承包为招标条件。因此,作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不受法律保护,承包商的资金不能优先支付。对于有资本的民间投资项目,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强制禁止,应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优先受偿权仅指先行建设项目应支付的职工薪酬、材料费等实际费用,以及“三供一平”的成本,不包括垫付产生的果实。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对预付款没有约定的,按工程欠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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